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327号
关于长葛市贝浪瓷业有限公司
年产70万件高档卫生陶瓷生产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长葛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长葛市石固镇梁庄村,项目占地面积27.5亩,总投资2800万元,使用天然气隧道窑炉烧制,年产70万件高档卫生陶瓷。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修坯废水、擦拭废水、车间设备冲洗废水等生产废水和员工生活废水,收集于沉淀池内,再通过三级沉淀工艺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生产及车间冲洗、原料场地洒水使用,部分由附近企业使用,综合利用不外排。
(二)项目焙烧窑炉采用隧道窑烧制,燃用天然气,炉窑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窑炉废气排放浓度达到《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表5、表6标准的要求;原料、残次品破碎在车间内进行,采用袋式除尘器除尘,粉尘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标准限值;施釉在通风橱内进行,含釉尘粒经通风橱后室阻隔沉降后回收利用,其余废气经集气系统收集,由引风机引至防渗水浴沉淀池,集中收集处置。
(三)对球磨机、空压机、破碎机等高噪声设备采用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四)项目釉料中禁止使用含铅、氟等化工原料;生产固废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日常生活垃圾应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运至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置;职工食堂应燃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长葛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第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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