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1〕312号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禹州东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年产3万辆重卡汽车底盘、100万套重卡汽车平衡悬架自动化生产线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的批复
禹州东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禹州东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年产3万辆重卡汽车底盘、100万套重卡汽车平衡悬架自动化生产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已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产业集聚区,北临华夏大道、南临阳翟大道、东临东环路、西临颍顺路,总投资210000万元,年产3万辆重卡汽车底盘、100万套重卡汽车平衡悬架。工艺技术为:静压造型-冲压-加工-焊接-涂装-总装-检测-成品入库。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在采取了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建设可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靠近居民、办公区应设置隔音屏障;施工期间生活污水经简易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使用液压打桩机、液压浇注机、使用商品砼;施工场地道路、土方及散装物料要及时洒水抑尘;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封闭或遮盖;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水帘喷漆房用水应絮凝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磷化废水采用化学沉淀+混凝气浮+活性炭吸附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废水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和表4二级标准要求;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设施处理;上述污水汇合后通过规范的排污管道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总排口废水排放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要求。本项目总量控制因子为COD、氨氮,COD年排放量≤4.316t/a, 氨氮年排放量≤0.205t/a。
(三)项目中频炉、AOD/VOD精炼炉熔炼过程中产生的烟尘安装吸尘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废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二级标准,再通过15m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砂处理工段、抛丸机清理工段产生的粉尘经集中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焊接烟尘采用移动式焊接烟气净化器处理,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调漆、流平、固化工段有机废气分别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再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表面处理过程产生的酸雾采用集气罩收集和酸雾净化塔处理后排放,酸雾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再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喷漆过程中产生的漆雾颗粒物和有机废气经水帘+过滤网+活性炭工艺处理,漆雾颗粒物和有机废气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再通过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职工食堂燃料使用天燃气,食堂油烟加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去除率应达到85%以上,油烟废气排放浓度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表2标准。
(四)本项目噪声源主要来自风机、机加车间设备、空压机等,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设置消音器、减振基础等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 一般废物中边角料、废砂、焊渣、炉渣由回收公司回收,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运往垃圾填埋场处理。废切削液、废机油、废乳化液、漆渣、废抹布、废油漆桶、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应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并按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定期交由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设置,废气排放筒应设置便于监测的采样口和监测平台。
(七)建设单位应设置环境管理机构,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制度、监测计划、防护制度等;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工作。
(八)项目应设置400米的防护距离,在该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第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