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1]221号许昌县格菲尔实业有限公司 年产300万条工艺条及50万套工艺头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专题分析)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221号

 

关于许昌县格菲尔实业有限公司

年产300万条工艺条及50万套工艺头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专题分析)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报告表(含专题分析),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拟建于许昌县尚集产业集聚区,占地面积30亩,总投资6000万元,以人发、动物毛发、化纤发等为主要原材料,年产50万套头套和300万条工艺发条。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日排放量约137吨,全部进入许昌普瑞特工艺饰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该污水处理站采用“格栅+内电解+水解酸化+A/O+二沉池+化学沉淀”处理工艺,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二级标准,处理后的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许昌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进行深度处理。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总排口安装COD、氨氮在线监控设施,并按照要求联网运行。

(三)项目生产工程中产生的含氨、含酸工艺废气,经集气罩抽吸、喷淋吸收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含酸废气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90)表2中二级标准,含氨废气排放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

    (四)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要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五)项目生产中使用的硫酸、氨水、双氧水等属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和落实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管理规定,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在存放处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六)本项目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在该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许昌市环保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县环保局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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