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1〕328号襄城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 工程渗滤液处理工程变更分析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环建审〔2011328

关于襄城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

工程渗滤液处理工程变更分析的批复

 

一、根据省环保厅《关于襄城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项目试运行和验收审批手续的委托通知》(豫环评管〔2011〕192号),我局受省环保厅委托,办理襄城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项目渗滤液处理工艺变更审批手续、试运行以及验收审批手续。

二、同意襄城县环保局的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变更分析报告,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三、襄城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填埋场工程位于襄城县王洛镇王洛西村西1000m项目在厂址、规模、渗滤液处理规模、服务年限不变的情况下,变更渗滤液处理系统工艺,处理工艺由原“UASB+CASS”变更为“GSKDN系列高效一体化氨氮处理装置+UASB+A/O+MBR+RO ”组合工艺。

四、工艺变更后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工艺变更后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生活污水和车辆冲洗废水全部进入场区污水处理站,采用变更后工艺处理,处理后废水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限值要求(其中COD浓度≤50mg/L,氨氮浓度≤5mg/L),通过铺设污水管网排入新范河,最终汇入柳叶江。废水总排放口安装流量、COD氨氮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市环境监控中心联网。COD排放量控制在0.59t/a之内,氨氮排放量控制在0.057t/a之内。

(二)工艺变更后污水处理设备中的风机和污水、污泥泵采取安装隔音、减振和加装消声器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三)工艺变更后工艺运行时产生的污泥,排入污泥井,最终通过污泥螺旋泵排入垃圾填埋场区内。

(四)其它环保要求按照省环保厅《关于襄城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审2008113执行。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襄城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第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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