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255号
关于禹州市星航钧瓷有限公司
禹州市钧瓷窑炉陶艺传承基地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星航路中段西侧,南邻滨河路,占地5856.093平方米,总投资2000万元,建设内容包括:窑炉展示、传统工艺展演、艺术品展览等。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窑炉仅作为参观展示,严禁进行实地烧制。
(二)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由附近村民运走施肥。
(三)项目营运期各类设备产生的噪声,经采取绿化吸声、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四)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定期送至城市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