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1〕158号许昌金泽磨具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平方米涂附磨具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158

 

 关于许昌金泽磨具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平方米涂附磨具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预审意见,原则批准由河南汇能阜力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大道创业中心,占地4000平方米,投资1000万元,建设年产200万平方米涂附磨具生产项目。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废气处理废水采用间歇式混凝、沉淀、中和工艺处置,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后,进入开发区城市污水管网;生活废水经化粪池沉淀处理,并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与经处理的废气用水和蒸汽冷凝水混合后排入开发区城市污水管网,最终进入瑞贝卡污水净化公司进行深度处理。

(三)项目8层干燥工序及上胶、植砂、复胶等工艺挥发的无组织废气,成份主要为非甲烷总烃,应在上述工段加装集气装置,统一收集后经一级水吸收罐、一级碱液吸收罐和活性炭吸附罐处置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四)项目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要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机油、废弃胶、设备刷洗含有机物废水等属危险废物,必须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其他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送至市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许昌市环保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负责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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