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09〕166号
关于许继集团有限公司轨道交通用智能型中压开关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市经济开发区许继电气城,占地面积42075平方米,总投资33000万元,许继开关公司、箱变公司、德理施尔公司三个公司整合在一起,集中开发轨道交通用智能型中压开关。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场界施工噪声应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高噪声施工夜间不得进行;施工结束后,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项目无生产性废水产生,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瑞贝卡污水净化公司深度处理。
(三)项目焊接采用机器人全密闭焊接,焊接废气经废气抽滤系统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镀锡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配套SF6气体回收设备,防止SF6气体泄露。
(四)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项目镀锡加热采用电加热,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五)项目生产中使用的环氧树脂属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和落实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管理规定,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在存放处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