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5〕28号
关于许昌首山天瑞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600吨硅烷气生产示范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批复
许昌首山天瑞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许昌首山天瑞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0吨硅烷气生产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襄城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均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襄城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襄城县煤焦化循环产业园区,占地面积约40200m2,总投资8000万元,环保投资789万元,新建年产600吨硅烷气生产示范装置。采用三氯氢硅歧化法的硅烷生产工艺,主要工艺步骤为硅粉气化-精馏-歧化反应-精制-罐装。项目近期供热采用外购首山焦化富余蒸汽解决,远期依托园区锅炉房进行集中供热,不得建设使用燃煤设施。
三、项目建设时,应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厂区应雨污分流。初期雨水和硅粉干燥器尾气冷凝水、尾气吸收塔废水、钢瓶清洗废水、地面冲洗水、去离子水站排水等生产废水均经规模为48m3/d的主体工艺为“沉沙+中和+絮凝沉淀”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规模为12m3/d的采用“A/O生物接触氧化”工艺污水处理站处理;去离子站和循环冷却水排水作为清净下水直接排放。项目总排口废水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且COD≤50mg/L、氯化物浓度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要求后,近期排入湛河;待襄城县煤焦化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投运后,项目废水应进经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废气。项目脱轻塔驰放气和各精馏塔顶不凝气全部送至尾气吸收塔三级水吸收加碱中和处理后排入地面火炬焚烧,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后,经25m高排气筒排放。加强各产生无组织废气环节的管理和控制,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本项目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再规划建设环境敏感点。
3.噪声。加强对高噪音的治理,采取隔声减震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二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理或综合利用。硅粉气化除尘器除尘灰、污水处理站污泥及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外运垃圾填埋场填埋,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歧化反应塔催化剂、三氯化硅塔排渣液等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五、本项目完成后,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出厂量计)为:化学需氧量1.1361吨/年、氨氮0.1282吨/年、二氧化硫0.0113吨/年、氮氧化物0.323吨/年。
六、项目应加强厂区氢气、硅烷、三氯化硅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七、项目应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委托已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环境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监理,签订环境监理委托合同,明确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将委托的环境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同时报负责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作为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文件的重要附件。
八、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襄城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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