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60号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许昌市乐优塑业有限公司年产8000万只PE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许昌市乐优塑业有限公司年产8000万只PE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选址位于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大道西段河南欧利优乳业公司院内原吹瓶车间,租赁许昌市投资总公司原有厂房,用地面积
三、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无生产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依托河南欧利优乳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污水站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进许昌瑞贝卡污水净化有限公司深度处理,远期排入许昌市屯南污水处理厂处理,排入管网废水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项目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026吨/年、氨氮0.0002吨/年。
(二)项目吹瓶机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在吹瓶机上方安装集气罩由风机通过管道抽排至车间外无组织形式排放,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项目设备噪声,采取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功能区标准。
(五)项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送许昌城市垃圾处理场无害化处理;PE瓶残次品收集暂存后出售给收购单位资源化再利用;项目运营中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及其包装物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杨海涛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