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5〕25号
关于襄城县金城商砼有限公司
年产62万立方米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襄城县十里铺镇井内村,占地面积18亩m2,总投资5000.09万元,环保投资188万元,建设年产62万立方米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工艺流程:粉煤灰等原材料-计量-电子配料-搅合-成品料提升-出料-泵车泵运。
三、项目建设时,应依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运输车、搅拌机等设备冲洗废水经“三级沉淀+砂石分离机”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配套建设1个清水池(
2.废气。原料、产品运输过程车辆进行全封闭或遮盖;项目水泥、粉煤灰、矿粉采用筒仓贮存,筒仓粉尘经仓顶式除尘器处理后,
3.噪声。项目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4.固废。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剩余混凝土用于路面铺垫料或地面平整填料;除尘器收集粉尘振打后直接落入筒仓,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送垃圾填埋场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五、混凝土运输车在驶离生产厂区或施工现场前应进行冲洗,严禁车轮带泥上路,行驶中应对滑槽等活动部位进行固定。按规定装载量装运混凝土,确保不产生漏洒。
六、本项目完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化学需氧量、氨氮均为0吨/年,二氧化硫0吨/年、氮氧化物0吨/年。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许昌市环保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襄城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5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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