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287号
关于许昌县冯国强新型砖厂
年产6000万块混凝土多孔砖生产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补做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系项目,位于许昌县小召乡屯里村,占地面积5336平方米,总投资800万元,年产6000万块混凝土多孔砖,所用主要原料为水泥、碎石屑、河沙。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所用的水泥应存放于储罐内,并建设原料棚;配料机、搅拌机上方安装集气罩,粉尘采用袋式除尘器除尘,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厂界粉尘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项目养护废水经防渗沉淀池收集后循环使用,生活污水收集于防渗沉淀池中综合利用,均不得外排。
(三)对搅拌机、砌块机等高噪声设备必须置于封闭车间内,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鉴于项目已基本建成,建设单位应按造环评及批复要求尽快整改到位,并于批复后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环保验收,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许昌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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