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09〕361号 关于襄城县煤焦化循环经济产业园3万t/d污水处理及2万t/d中水回用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环建审〔2009361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襄城县煤焦化循环经济产业园3万t/d污水处理及2万t/d中水回用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襄城县煤焦化循环经济产业园管委会 :

你单位上报的由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编制的《襄城县煤焦化循环经济产业园3万t/d污水处理及2万t/d中水回用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襄城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襄城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报告书》,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报告书》所提要求落实污染防治对策和环保投资。

二、该项目是实现污水集中治理,发挥减排作用的一项环保工程,项目实施后将对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发挥积极作用,工程建设十分必要。

三、项目厂址位于襄城县煤焦化循环经济产业园东南部,从环保角度,该项目在采取了《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的基础上,拟选厂址总体可行。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采用预处理+水解酸化+CASS生化+澄清+化学氧化+砂滤为主的处理工艺,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及表2、表3标准,CODcr排放量控制在182.5t/a,氨氮排放量控制在18.25t/a。建设规范的污水总排放口,进、出水口均应安装COD、氨氮在线监测装置。

(二)项目污水处理单元及污泥处理单元产生的恶臭气体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二级标准。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200米,200米范围内不得建学校、医院、住宅区、科研单位等环境敏感目标。

(三)对鼓风机、污泥泵、脱水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音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四)项目产生的污泥采用带式浓缩脱水机脱水处理工艺,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6标准;建设临时污泥堆放场,暂存处采取防渗、防雨措施,污泥暂存后到期送至首山焦化公司掺煤后进焦炉焚烧,彻底消除污泥对环境造成的二次污染。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我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襄城县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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