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1〕227号许昌市金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河湾社区居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环建审〔2011〕227号

 

关于许昌市金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河湾社区居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许昌市金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许昌市金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河湾社区居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东城区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均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东城区规划建设与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东城区9#地,八一路以北,潩河北路以东,占地面积约85.5亩,总建筑面积125400m2,主要建设住宅楼、商住楼及配套工程。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靠近居民、办公区应设置隔音屏障;施工期间生活污水经简易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使用液压打桩机、液压浇注机、使用商品砼;施工场地道路、土方及散装物料要及时洒水抑尘;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封闭或遮盖;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设置的供水加压站、热交换站和箱式变压器等产生噪声设施应采取隔音、减振等措施,并布局合理,防止影响附近居民生活;项目楼房必须修建专用公共烟道;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原则上不得在夜间进行施工(夜间22:00-次日6:00),若需夜间施工,建设单位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将施工计划和夜间施工申请上报市环境监察一支队,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废水排放浓度要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瑞贝卡污水净化公司进行深度处理。

   (四)临街门面房若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应另行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住宅小区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统一送至许昌市垃圾处理厂作无害化处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东城区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