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4〕25号禹州市维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汽车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25

 

关于禹州市维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汽车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产业集聚区西工业园园区大道9号,北邻禹州市证照厂,东邻焦寨2组耕地,西邻园区大道,南邻互惠街。项目占地19639.682平方米,总投资13000万元,项目年产2万吨汽车配件。主要工艺流程为:熔炼—造型—金加工—检测入库。项目已建成,不再进行基础施工;生产工艺无淬火、回火、酸洗、磷化、喷粉、喷漆等表面处理工艺。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中频炉熔化过程中产生的烟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袋式除尘器进行除尘,处理后通过15高排气筒排放,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颗粒物二级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的烟尘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项目抛丸机、落砂机、旧砂再生系统产生的粉尘经袋式除尘器除尘后由15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粉尘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颗粒物二级标准要求;焊接车间安装排气扇对车间进行通风换气,确保车间内各类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

(二)项目不得有生产废水产生,产生的日常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确保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禹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进行深度处理。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应控制在1.16吨以内,氨氮年排放量应控制在0.14吨以内。

(三)项目营运期设备产生的噪声,经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2类和4类标准。

(四)项目产生的金属粉尘、焊渣和废边角料集中收集,外售至废旧金属回收单位;废切削液、废机油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送至城市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第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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