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5〕32号
关于许昌汇荣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年产60吨塑料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尚集产业集聚区,租赁许昌格菲尔实业有限公司厂区内的厂房,占地面积
三、项目建设时,应依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要求后,经污水管网进入许昌大禹水务科技有限公司预处理,最终进入许昌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处理。
2.废气。项目废气主要为成型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换气,无组织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项目应对注塑机、粉料机、拌料机等噪声源采取隔声、减震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二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产生的边角料等一般固废经粉料机粉碎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集中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不得随意倾倒。
五、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控制排放量(以出厂量计)为:化学需氧量0.0352吨/年、氨氮0.0039吨/年、二氧化硫0吨/年、氮氧化物0吨/年。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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