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09〕293号 关于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年产50万 立方米大型混凝土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293

关于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年产50

立方米大型混凝土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梁北镇箕阿村S103线东侧(禹州市国土局出具了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禹州市建设局出具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厂址西边界距南水北调3250米,占地面积32270.5平方米,总投资5000万元,年生产50万立方米混凝土。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冲洗设备水经沉淀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中,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蓄水池中,用于厂区绿化或由村民拉走制肥,综合利用不外排。

  (二)项目水泥和粉煤灰存放于筒仓中,水泥筒库顶呼吸及库底采用V2型圆筒仓顶收尘机除尘;散装水泥和粉煤灰车抽料时,采用毡料布袋扎紧放空口,拌和机上料仓口处安装半封闭装置;厂区内道路要及时打扫冲洗,降低扬尘对周围环境空气的影响。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三)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Ⅱ 类标准。

   (四)本项目属核准手续,未取得发改部门核准手续不得开工建设。公司四周应布置乔灌结合的绿化带,减小扬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砂子、石子等原料堆放高度应低于围墙,不得从事沥青熬制。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环保部门同意,试生产期满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禹州市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二OO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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