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4〕262号河南祺景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 飞利浦-祺景LED照明中原联合生产基地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262

 

 关于河南祺景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

飞利浦-祺景LED照明中原联合生产基地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中原电气谷核心区,占地409687平方米,总投资71800万元,环保投资9.7万元,建设年产各类LED照明灯具7600万盏项目,主要工艺技术:材料准备-芯片检查-扩片-点胶-备胶-手工刺片-自动装架-烧结-压焊-封胶-固化与后固化-切筋划片-检测-分光-包装。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严格落实《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包括拆迁施工)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出口必须设置定型化自动冲洗设施,出入车辆必须冲洗干净;项目施工中应使用散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普通砂浆应使用散装预拌砂浆;施工中应对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及物料堆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项目建成后应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并做好植被恢复,清运车辆要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终端,实行密闭运输,严控沿途抛洒;对长期堆放的拆迁废弃物,应采取覆盖、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制剂等措施。

   (二)项目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生产过程无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许昌瑞贝卡污水净化公司进水水质要求后,经污水管网进入许昌瑞贝卡污水净化公司进一步处理。项目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839/年、氨氮0.0057/年。

   (三)项目废气主要为项目点胶、备胶、封胶、固化和后固化工序中产生的有机废气,回流焊和波峰焊工序产生的焊接废气及食堂油烟。其中焊接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15m高排气筒排放;有机废气通过在排气点安装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的要求。

(四)项目应对各类风机、风扇等设备噪声源采取基础减震、车间隔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二类区标准要求。

(五)项目产生的不合格配件(不含电子元件)暂存于固废暂存间,定期由原生产厂家回收处理;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置。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破损电子元器件、废包装袋、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许昌市环保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杨海涛

         

                                  20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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