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1〕322号禹州市汇宇食品有限公司 年屠宰肉鸡1200万只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批复意见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环建审〔2011〕322号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禹州市汇宇食品有限公司

年屠宰肉鸡1200万只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批复意见

 

禹州市汇宇食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禹州市汇宇食品有限公司年屠宰肉鸡1200万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已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神镇罗王村,占用土地7658.25平方米,总投资2000万元,建设年屠宰肉鸡1200万只项目,工艺技术为:原料鸡检查-屠宰-过称-分级-冷冻-包装-销售。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在落实了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建设可行。该项目已开工建设部分主体工程,属于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三、项目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厂区原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及能力均不能满足处理需要,应改建为格栅-隔油池-调节池-气浮池-水解酸化池-缺氧池-接触氧化池-二沉池-曝气生物滤池-消毒池,处理能力达到700t/d,生产、生活废水产生量约577.6t/d,经该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废水排放浓度应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一级标准要求(其中COD≤50mg/L,氨氮≤5mg/L),污水处理站建设规范的出水口,应安装由省环保厅认定的流量、COD、氨氮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市环境监控中心联网。项目应设置4m3初期雨水收集池,厂区东侧应建设一座100m×70m×6m的防渗污水收集池,收集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的废水,用于周围农田灌溉,确保生产废水不外排。

(三)项目屠宰车间应加强恶臭气体防治,加强肉鸡输送管理,减少肉鸡车间停留时间;加强车间通风换气;车间、厂区周围应种植高大乔木,设置绿化带;畜禽屠宰杂物应及时收集外运,不得在车间长期存储;车间地面及生产设备每天进行清洗,保持清洁环境。项目建设1t/h的燃油锅炉,燃料为轻质柴油,燃烧废气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Ⅱ段要求。项目应加强制冷设备管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限值使用的制冷剂。项目应设置500米卫生防护距离,距离项目5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住宅区、科研单位等环境敏感目标。 

(四)对切割机、脱毛机、制冷压缩机、冷却水泵等高噪声生产设备采取密闭、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项目屠宰车间产生的羽毛、鸡血、鸡下脚料、爪皮、肠胃内容物等收集后出售;项目应固定固废运输线路,固废必须采用密闭容器储存,运输车辆加盖密闭,防止固废沿途散落和气味向外逸散。其他生产固废及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运至垃圾处理厂处置。

(六)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已在省环保厅备案的环境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环境监理,签订环境监理委托合同,明确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将委托的环境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同时报市环保局、禹州市环保局备案。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禹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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