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201号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许昌晟革斑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3000吨玻纤网格布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许昌晟革斑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一、同意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河南东方环宇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该项目位于河南省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园内,北临阳光大道与许继集团有限公司相望,东临清泥河路与许昌阳光港电电缆有限公司相望,南临耕地,西临空地。项目使用面积约5000平方米,投资1500万元,主要购置各类原材料,年产3000吨玻纤网格布,生产工艺为原丝-纺纱-合股-织布-浸胶-切片-包装入库。项目使用科技创业园内现有厂房,不进行基础工程建设。
三、项目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通过化粪池处理后,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许昌市瑞贝卡污水处理公司进行深度处理;无生产废水排放。
(二)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三)对各种生产设备采取密闭、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四)项目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分类收集后运往市垃圾处置场处置;乙醇应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贮存。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