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294号
关于许昌思科实业有限公司年产3000台
塔架式数控抽油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 复
一、同意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设项目位于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瑞祥西路北侧,项目总投资16000万元,占地面积48642.6平方米,建设年产3000台塔架式数控抽油机项目。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放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管网,再经许昌瑞贝卡污水净化公司深度处理;无生产废水排放。
(三)本项目的焊接工艺中会产生焊接烟尘,通过车间安装通风换气装置,将焊接烟尘排出室外,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应低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
(四)对各种生产设备采取密闭、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项目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分类收集后运往市垃圾处置场处置;废液压油、废乳化油等危险废物要安全贮存,定期委托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项目厂区内仅进行机械加工和组装,不得擅自增加金属表面处理工序。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第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