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4〕165号许昌市景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年产92.3亿颗LED灯珠、880万条(套)LED照明亮化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165

 

关于许昌市景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年产92.3亿颗LED灯珠、880万条(套)LED照明亮化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鄢陵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选址位于鄢陵县产业集聚区,占地面积25039.74亩,总投资52000万元,环保投资560万元,建设年产92.3亿颗LED灯珠、880万条()LED照明亮化产品件数项目,工艺流程:原材料-点胶-固品-焊线-灌胶-切角-回流焊-波峰焊-监测-成品。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生产过程无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鄢陵县环保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经污水管网进入鄢陵县环保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项目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29/年、氨氮0.02/年。

(三)项目生产废气主要为固胶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焊接废气、荧光粉粉尘、点胶及灌胶工序挥发的有机废气。其中固胶废气须采用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再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其他废气均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四)项目应对波峰焊机、回流焊机、风机等设备噪声源采取隔音、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二类区标准要求。

(五)项目产生的边角废料、废包装等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置。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废环氧树脂、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鄢陵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杨海涛

 

                              201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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