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1〕244号大周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含专题分析)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244号

               

关于大周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含专题分析)的批复

 

    一、同意长葛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系新建工程,位于大周镇金汇大道以北,东环路以东,占地总面积30亩,总投资3208万元,建设规模为1万t/d污水处理设施,并预留远期发展用地。项目实施后,将对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发挥积极作用。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采用“A2/O +混凝沉淀处理”工艺,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项目投入运营后,全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82.5t/a以内,氨氮排放量控制在18.25t/a以内。建设规范的污水总排放口,进、出水口均应安装流量、COD、氨氮在线监测装置。

    (二)项目污水处理单元及污泥处理单元产生的恶臭气体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5二级标准。本项目应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距离项目1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住宅区、科研单位等环境敏感目标。

    (三)对鼓风机、污泥泵、脱水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音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四)项目产生的污泥采用带式浓缩压滤一体机脱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有关要求;建设临时污泥堆放场,暂存处采取防渗、防雨措施,并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建城〔2009〕23号)的要求,污泥运至长葛市污水净化公司污泥处理场进行处理,实现污泥综合利用,彻底消除污泥对环境造成的二次污染。 

(五)加强对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制定危险化学药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危险化学品泄露。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我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长葛市环保局负责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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