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5〕21号
关于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产10000套分布式能源发电及微电网系统配套设备生产项目一期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中原电气谷核心区DQG-26-1号地,项目占地
三、项目建设时,应依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厂区实行雨污分流,生产过程无废水产生,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许昌瑞贝卡污水净化公司进一步处理。
2.噪声。加强对高噪音的治理,采取隔声减震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二类标准要求。
3.固废。结构加工车间产生的边角料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送垃圾中转站进行处理;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废元器件等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五、本项目完成后,主要污染物控制排放量(以出厂量计)为:化学需氧量为0.0574吨/年,氨氮为0.0039吨/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为0吨/年。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5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