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4〕228号许昌鲜之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 中原国际(许昌鲜之达)农产品物流基地 (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228

 

关于许昌鲜之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

中原国际(许昌鲜之达)农产品物流基地

(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许昌鲜之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许昌鲜之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中原国际(许昌鲜之达)农产品物流基地(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许昌县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均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许昌县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县城南商贸物流园区,占地面积427.35亩(28.49m2),总建筑面积33.60 m2,总投资97406.87万元,规划建设农副产品交易区、生鲜冻品交易区、配套服务区三大功能区,具体以控规和修建性详规指标为准。项目属于未批先建,补办环评手续。在周边污水管网环通前,该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严格落实《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包括拆迁施工)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出口必须设置定型化自动冲洗设施,出入车辆必须冲洗干净;项目施工中应使用散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普通砂浆应使用散装预拌砂浆;施工中应对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及物料堆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并做好植被恢复,清运车辆要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终端,实行密闭运输,严控沿途抛洒;对长期堆放的拆迁废弃物,应采取覆盖、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制剂等措施。

(二)项目原则上不得在夜间进行施工(夜间22:00-次日6:00),若需夜间施工,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将施工计划和夜间施工申请上报市环境监察支队,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营运期产生的地面冲洗水及果蔬清洗水经“格栅+沉淀池”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均排入污水管网,进许昌瑞贝卡污水净化公司进一步处理,项目废水排放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许昌瑞贝卡污水净化公司进水水质要求。项目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5.2024/年、氨氮0.3547/年。

(四)项目生鲜加工区、水产海鲜交易区、水果蔬菜交易区营运过程产生的腐烂果蔬、畜肉下脚料、废弃包装物以及生活垃圾等经密闭收集后运至垃圾转运站,交由环卫部门统一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置,做到日产日清,厂界恶臭气体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要求。地下停车场设置独立的送风、排风系统,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五)项目应对冷冻机组、通风设备及循环水泵等设备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措施;对机动车辆噪声采取完善车辆管理制度、合理规划车流方向、加强道路两侧绿化等措施;加强对商业运营产生的噪声管理,尽量避免商业配套中的运货车在居民休息时间运行,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六)项目采用环保氟利昂作为制冷剂,不得使用《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受控物质,项目运行过程中不涉及危险物质,环境风险主要源于制冷剂钢瓶可能产生的爆炸火灾事故,应设200m3事故水池,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七)项目采取出让、出租及自营三种模式经营,其中土特产展销区、粮油交易区、生鲜加工区及冷库、商务办公区及地下工程采取自营经营模式;干活交易区、禽蛋交易区、副食交易区及临街商业区拟采取出租的经营模式;水果交易区、蔬菜交易区及水产交易区拟采取出让的经营模式。如果运营期出租和租让两个功能区的各交易区的功能发生变化,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另作环评。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负责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第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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