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5〕44号许昌瑞贝卡饮用水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年产10万吨纯净水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544

 

关于许昌瑞贝卡饮用水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年产10万吨纯净水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襄城县麦岭镇麦东村,占地面积4.5亩,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6万元,建设年产10万吨纯净水生产项目。工艺技术:原水-净化处理-杀菌-罐装-套标-喷码-包装-码垛。

三、项目建设时,应依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原水过滤产生的含盐废水和冲洗废水,收集后部分用于厂区内部绿化、景观水体综合利用,其余经专用管道排入附近自然坑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厂区鱼塘。项目外排废水必须满足污水再生利用相关水质要求。

2.噪声。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3.固废。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理或综合利用。废过滤介质(PP棉、活性炭、渗透膜)收集后厂家回收;包装过程产生的次品(瓶(盖)、标签)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

五、本项目完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化学需氧量、氨氮均为0/年,二氧化硫0/年、氮氧化物0/年。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许昌市环保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襄城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5年4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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