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90号
关于许昌吉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年产1.5万套配电柜、集成电路机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许昌吉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年产1.5万套配电柜、集成电路机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源孵化基地,占地面积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不产生生产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进许昌市屯南污水处理厂处理,排入管网废水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项目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0.0042吨/年,氨氮排放量控制在0.0004吨/年。
(二)项目铣床、钻床等产生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三)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边角废料收集后资源化利用;职工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集中处理;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
(四)项目不得建设喷漆、喷粉、脱脂、酸洗磷化等表面处理工艺和焊接工艺。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杨海涛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