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218号
关于禹州市明宇抛光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
高级抛光粉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根据报告表所提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禹州市国土局出具用地预审意见、禹州市建设委员会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项目占地面积20123.39平方米,总投资1200万元,规模为年产5000吨高级抛光粉。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用于厂区绿化,综合利用不外排;待园区污水管网环通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禹州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二)项目炉窑燃用天然气,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烟尘、SO2排放浓度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要求;混料、粉碎和分级采用袋式除尘器除尘,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项目不得建设燃煤设施。
(三)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四)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送禹州市垃圾填埋场进行集中处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禹州市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OO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