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4〕16号禹州市博徕荣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金刚石合成棒800万棒、立方氮化硼合成棒500万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16

 

关于禹州市博徕荣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金刚石合成棒800万棒、立方氮化硼合成棒500万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河南汇能阜力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产业集聚区东产业园,租赁禹州市和汇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北至阳翟大道、西至富商路、南至禹亳铁路、东至南沈村耕地,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18.3万元,建设年产金刚石合成棒800万棒、立方氮化硼合成棒500万棒项目。主要设备有压棒机、造粒机、混料机、微波烘箱、真空包装机、粒度测试机等,生产工艺采用原辅料—混合—制粒—破碎—液压合成—真空处理—成品。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不产生生产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进禹州市第三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排入管网废水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 CODCr年排放量≤0.228t/a, 氨氮年排放量≤0.0198t/a

(三)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混料工序投料和出料时产生的粉尘、真空包装前进行装袋时产生的粉尘、物料粉碎过程产生的粉尘,上述工段应安装集气罩和除尘装置,通过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生产车间应安装通风换气装置,加强车间通风,确保粉尘排放浓度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

(四)项目液压机、球磨机、混料机、破碎机等产生噪声设备采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2类标准。

(五)项目产生的废包装袋、残次品等回收利用处置或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送至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职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废乳化液、废液压油等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一四年一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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