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09〕302号 关于河南凌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台 太阳能热水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302

 

关于河南凌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台

太阳能热水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河南省金瀚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根据报告表所提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经济开发区园区大道30号(禹州市国土局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禹州市建设委员会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厂址北边界距南水北调2610米,项目占地面积21131平方米,总投资1000万元,规模为年组装10万台太阳能热水器。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试压水循环使用,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禹州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二)项目只进行机械加工、焊接、组装,壳体外购,无喷漆、电镀、化学表面处理工艺。对发泡、焊接产生的废气应在车间顶部安装排气扇,项目不得建设燃煤设施。

  (三)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中的2类标准。

   (四)对项目使用的发泡剂等易燃物品应加强管理,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项目产生的边角废料统一收集,集中出售,综合利用不外排。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环保部门同意,试生产期满向我局申请办理环保验收手续。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禹州市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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