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1〕321号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禹州市森源本草天然产物有限公司
年产300吨中药材迷迭香提取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禹州市森源本草天然产物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禹州市森源本草天然产物有限公司年产300吨中药材迷迭香提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该《报告书》,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所提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产业集聚区东片区,总投资5600万元,建设中药材迷迭香纯化生产车间2000m3,设计年产中药材迷迭香提取物300吨。生产工艺为粉碎-超声-提取-膜分离/柱分离-膜浓缩-喷雾干燥-混合-包装-成品。从环保角度,该项目在采取了《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措施的基础上,拟选厂址总体可行。
三、项目建设及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使用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已建设的燃煤锅炉应立即拆除到位。
(二)项目生产和生活废水日产生量约18.6吨,要配套建设调节池+SBR处理工艺的污水处理站,该站废水处理能力为25吨/日,外排废水污染物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再进入禹州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治理。
(三)项目喷雾干燥塔应配套安装两级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含尘气体经除尘器除尘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浓度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项目蒸馏、提取、浓缩等工段应加强设备维护,加强生产车间通风换气,降低迷迭香提取物和乙醇气体无组织排放量。
(四)项目高噪声源(如凉水塔、各种泵类、风机等)要采取消音、隔音、减震等措施降噪,其东、西、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4348—2008)中2类要求,北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4348—2008)中4类。
(五)项目产生的固废分类收集,综合利用。产生的迷迭香渣建设采取“三防”措施的暂存棚,在厂内规范暂存后进行综合利用,严禁随意倾倒;废吸附树脂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送往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污水处理站的剩余污泥在厂内脱水干燥后送往禹州市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送往禹州市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理。
(六)项目应采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对乙醇贮罐等风险源加强管理,在污水处理站内设置120立方米的废水事故储池,并建设乙醇气体防爆检测、报警装置,制定应急演练方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项目应设置200米的安全防护距离。
(七)项目应在厂区周围种植高大乔木与常绿灌木,搞好环境绿化。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负责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第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