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4〕192号河南金石远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新型硅酸墙体保温材料100万平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192

 

关于河南金石远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新型硅酸墙体保温材料100万平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尚集产业集聚区,占地面积73432平方米,总投资67000万元,环保投资81万元,建设年产新型硅酸墙体保温材料100万平米项目,工艺技术:选材-复合冷压-复膜-打包-成品。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严格落实《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包括拆迁施工)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出口必须设置定型化自动冲洗设施,出入车辆必须冲洗干净;项目施工中应使用散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普通砂浆应使用散装预拌砂浆;施工中应对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及物料堆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并做好植被恢复,清运车辆要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终端,实行密闭运输,严控沿途抛洒;对长期堆放的拆迁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制剂等措施。

(二)项目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淋幕工序产生的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水处理设施后,近期厂区绿化不外排;待产业集聚区污水管网环通后,排入许昌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项目废水排放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要求,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088/年、氨氮0.0006/年。

(三)项目砂光及粉尘清除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引风机进入外滤式单机袋式脉冲除尘器除尘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转印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粉尘及有机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

(四)项目高噪声设备主要是引风除尘设备、砂光机、输送机等,采取减震、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2类标准。

(五)项目产生的废硅酸钙板、废岩棉等一般固废集中收集后,外售给物资回收公司。生活垃圾集中分类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废矿物油、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杨海涛

            

                                20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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