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5〕47号
关于许昌市公路管理局国道107许昌境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许昌市公路管理局:
你单位报送的《许昌市公路管理局国道107许昌境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长葛市环保局、许昌县环保局、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环保局、许昌市东城区规划与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均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葛市环保局、许昌县环保局、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环保局、许昌市东城区规划与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由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本项目全线位于许昌市境内,起点位于长葛市小郭寺西北开封、许昌市界处,终点位于现有G107梨园转盘处。路线总体为南北走向,经过长葛市、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许昌市东城区以及许昌县。项目总投资272043.2万元,环保投资5106.09万元,路线全长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严格落实《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有关要求,采取防尘、降噪措施。在村庄、学校等环境敏感点附近施工,要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施工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经旱厕处理后用于农田施肥;场地及桥梁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抑尘;设备冲洗废水集中收集经隔油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施工场地道路、土方及散装物料要及时洒水抑尘,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封闭或遮盖,及时清运施工垃圾,禁止将施工废水、垃圾排入地表水体,跨越桥梁两端设置挡水墙和收集池,防止事故排放危险品和初期雨水直接进入水体。项目建成后要搞好环境绿化、美化。
(二)项目施工期混凝土拌和采取集中拌和,采用全封闭沥青拌合设备,并配备除尘设备、沥青烟净化设备。混凝土拌合站和沥青拌合站不得布设在村庄、学校、卫生院等环境敏感点的上风向。临时占地应尽量少占用农田,对取、弃土场要合理选址,施工期结束对临时占地要及时进行植被恢复。施工结束后,应拆除混凝土和沥青拌合设施。项目混合拌合场设在当地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一侧,与常住居民点之间有
(三)认真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拆迁、安通风隔音窗和隔音墙、加高围墙、限制车速、禁鸣等降噪措施,确保营运期道路沿线村庄、学校、卫生院噪声达标。运营期噪声按照环发(2003)94号《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的通知》中有关要求执行。即:道路规划红线外30±
(四)认真做好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同时完善环境风险防治措施,使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委托已在省环保厅备案的环境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环境监理,签订环境监理委托合同,明确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将委托的环境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同时报市环保局和鄢陵县环保局备案。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向我局申请试运行和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长葛市环保局、许昌县环保局、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环保局及许昌市东城区规划与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及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5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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