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83号
关于河南统一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年产6000台智能化移动式冷链装备及15万台环保冷柜(陈列柜、商业展示柜)生产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河南汇能阜力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选址位于禹州市产业集聚区西产业园,占地面积32724.5平方米,总投资21200万元,环保投资387万元,建设年产6000台智能化移动式冷链装备及15万台环保冷柜(陈列柜、商业展示柜)生产线项目,生产工艺:库板加工、室内机板加工、室外机板材加工-库板组装、室内机组装、室外机组装、控制板组件加工-成品组装-制冷剂充注-检验-打包入库。项目不得建设脱脂、酸洗、磷化和喷漆等表面处理及涂装工艺。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不产生生产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污水管网进入禹州市第一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排入管网废水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项目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0.065吨/年、氨氮0.005吨/年。
(三)项目生产废气主要为发泡剂挥发产生的有机废气及焊接烟尘,其中焊接烟尘采用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项目营运期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产生的边角废料回收综合利用;职工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废液压油、废切削液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杨海涛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