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1〕185号许昌市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办案工作区和河南检察官学院许昌分院项目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185号

 

一、同意东城区规划建设与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办案工作区和河南检察官学院许昌分院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

二、项目位于许昌市东城区建安大道北侧、兴业路东侧、德星路西侧,项目建筑面积18000m2,总投资3600万元。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高噪声施工不得在夜间进行,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封闭或遮盖,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废水排放浓度要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瑞贝卡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三)项目统一使用集中供暖,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统一送至市垃圾处理厂作无害化处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东城区建设与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  湘  锋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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