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183号
关于长葛市亮光抛光材料厂千叶轮、剑麻轮、布轮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长葛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长葛市老城镇北街村,占地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和洒水抑尘,不外排。项目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化学需氧量、氨氮均为0吨/年。
(三)项目产生废气主要为千叶轮生产过程中的非甲烷总烃。通过采用引风机+活性炭吸附装置,后经
(四)项目应对冲床、裁刀、缝纫机等设备噪声源采取基础减震、车间隔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二类区标准要求。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五)项目产生的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等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置。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胶水桶、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许昌市环保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长葛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杨海涛
2014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