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1〕139号
关于禹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
深度处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禹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浅井乡花果岗生活垃圾处理场场区内,占地面积2125平方米,投576万元,建设强化预处理、UASB厌氧处理、A/O硝化反硝化系统、MBR管式超滤膜、NF纳滤系统、RO反渗透系统等设施,处理规模为120吨/日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工程。
三、项目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运营期垃圾渗滤液和生活废水采用“强化预处理+UASB厌氧处理+A/O硝化反硝化+MBR管式超滤膜+NF纳滤系统+RO反渗透系统”组合工艺处理后,废水排放浓度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再通过污水管网排入石梁河。同时,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不得超过1.36吨/年、0.16吨/年。
(三)项目运营期对各种生产设备采取密闭、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四)生产过程中的固体废物送往垃圾处理场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和倾倒。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