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1〕232号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年产5000吨耐高温PET改性纤维发丝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232号

 

关于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年产5000吨耐高温PET改性纤维发丝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 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 项目位于许昌尚集产业集聚区昌盛路西段南侧,占地54907.32m2,总投资11220万元,规模为年产5000吨耐高温PET改性纤维发丝,工艺流程主要有功能性聚酯切片制备及切片输送干燥流程、纺丝工艺流程、后处理工艺流程。项目利用城市集中供热,不得安装燃煤锅炉。

三、 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不产生生产性废水。职工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许昌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深度处理后排放。

(三)项目营运期上油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采取加强车间通风等措施,确保废气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四)项目营运期设备产生的噪声,经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区标准。

(五)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化纤丝等,集中收集,回收利用;职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送至许昌县垃圾填埋场处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一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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