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04号
关于河南金润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襄城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原则同意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襄城县产业集聚区,占地面积266668m2(襄城县国土资源局出具项目用地选址意见、襄城县建设局出具了规划情况说明),项目总投资70000万元,年产10万台套小型城市纯电动车控制系统总成(不含电池)、5000台套城市纯电动客车用电机等生产线。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冷却水循环使用,不进行车间冲洗,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隔油池处理,废水排放浓度达到《污水处理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污水管网进襄城县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二)项目变速箱体、电机外购,加热采用电加热,项目无喷漆、电镀、化学表面处理工艺,项目不得建设燃煤设施。
(三)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表1中的2类标准。
(四)项目产生的废液压油属危险固废,应按照危险固废的管理规定,暂存处设立明显警识标志,定期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产生的边角废料统一收集后集中出售,不得随意丢弃。
(五)项目使用气体渗碳氮化炉,感应淬火机床,应加强管理,明确专职人员负责,确保不发生事故。
(六)公司配套建设的宾馆安装的锅炉燃用天然气,职工食堂燃用天然气清洁能源,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设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环保部门同意,试生产期满向我局申请办理环保验收手续。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襄城县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惠琴
二O一O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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