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240号
关于禹州市桐辉工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工业复合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无梁镇井王村,占地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严格落实《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包括拆迁施工)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出口必须设置定型化自动冲洗设施,出入车辆必须冲洗干净;项目施工中应使用散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普通砂浆应使用散装预拌砂浆;施工中应对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及物料堆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项目建成后应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并做好植被恢复,清运车辆要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终端,实行密闭运输,严控沿途抛洒;对长期堆放的拆迁废弃物,应采取覆盖、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制剂等措施。
(二)项目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厂区设置
(三)项目原料、产品均采用封闭罐车运输,生产设施进行全封闭建设。原料仓、磨头仓、成品仓上料粉尘及散装仓下料粉尘采用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
(四)项目应对球磨机、选粉机等设备噪声源采取隔音、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二类区标准要求。
(五)项目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许昌市环保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杨海涛
2014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