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09〕243号 关于省道S103线禹州市区段 改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243号

 

关于省道S103线禹州市区段

改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起于禹州市西南环与省道S103的连接线,向东经东刘庄、范庄后折向北交省道S237线相交,经吴湾跨颍河,穿越枣王、裴庄、前阎楼、后阎楼,向西经郭连乡二中,过太和村,接禹州市北环与省道S103线衔接。路线全长11.75公里,全线新设大桥1座(232.28米)。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施工期间生活污水经简易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全部综合利用不排放,施工场地道路、土方及散装物料要及时洒水抑尘,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封闭或遮盖,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禁止将施工废水排入地表水体,跨颖河桥梁两端设置挡水墙和危险品收集池,防止事故排放危险品和初期雨水直接进入水体。项目建成后要搞好环境绿化、美化。

(二)项目施工期混凝土拌和使用集中拌和,采用全封闭沥青拌合设备,并配备除尘设备、沥青烟净化设备。临时占地应尽量少占用农田,对取、弃土场要合理选址,施工期结束对临时占地要及时进行植被恢复。

(三)认真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降噪措施,确保营运期道路沿线村庄噪声达标。运营期噪声按照环发(2003)94号《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的通知》中有关要求执行。即:道路规划红线外45±5米范围以内的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4a类标准,范围以外的乡村执行1类标准;评价范围内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等特殊敏感建筑,其室外昼间按60分贝、夜间按50分贝。

(四)认真做好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使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向我局申请试运行和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禹州市环保局负责,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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