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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167号 关于许昌华晨塑胶有限公司年产4200吨 CPP流延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县尚集工业聚集区万向路北段,占地4666.69平方米,投资1100万元,外购聚丙乙烯颗粒为主要原材料,年产4200吨CPP流延膜。项目系租用许昌市宏瑞塑料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原有厂房生产,不进行土建。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许昌县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二)工艺废气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26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三)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项目加热采用电加热,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项目不得回收废旧塑料造粒用于生产。 (四)项目使用X射线装置进行测厚,按照国家规定,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之前,该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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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许昌县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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