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122号
关于长葛市亚青食品厂年产200吨膨化食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长葛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长葛市金桥办事处英刘村,占地面积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设备清洗废水和地面清洁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长葛市污水净化公司进行深度处理,排入管网废水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要求。项目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08吨/年、氨氮0.0007吨/年。
(二)项目油炸工段设置三台油炸锅,采用天然气作能源,天然气燃烧废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要求后,经
(三)项目应对搅粉机、双螺杆膨化成型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音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功能区要求。
(四)项目产生的废油渣作为一般固废,用油桶收集后暂存,定期出售给附近饲料厂家回收利用;职工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集中处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长葛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负责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杨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