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60号
关于许昌凌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3千吨绝缘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批 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县榆林乡东榆林村北,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总投资500万元,年处理3千吨三混甲酚。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项目生产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防渗沉淀池收集后用于厂区绿化或由农民拉走灌溉农田,不得外排。
(二)项目所用1台0.5t/h导热油炉应燃用优质低硫煤,锅炉废气经水膜除尘器采用“双碱法”脱硫除尘后,由15米高烟囱高空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Ⅱ时段二类区标准;项目蒸馏工段产生的工艺废气采用冷凝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含酚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质量控制指标:二氧化硫 0.16吨/年,氮氧化物 0.972吨/年
(三)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四)项目使用的原料属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和落实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管理规定,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在存放处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五)项目产生的废导热油、废催化剂、精馏釜残液及清洗精馏釜废液等为危险废物,公司应建设规范的暂存处,暂存后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均不得外排。
(六)设置2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在该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〇一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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