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299号
关于许昌鑫合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年产60万只白条鸡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魏都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劳动路北段,占地面积2000m2,总投资46万元,年加工生产白条鸡60万只。项目租用宇旭纸业现有车间进行生产,不进行土建。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生产性废水经格栅和捞毛沉砂池沉淀后,和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废水中COD浓度不得大于500mg/L,进入宏源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二)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三)厂界恶臭气体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生产过程产生的鸡毛、嗉囊、内脏集中收存,日产日清,全部外售,不得在厂区内进行清洗和深加工;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不得饲养活鸡。
(四)项目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在100米的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居住区、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五)项目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若需拆迁,应无条件服从。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环保部门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魏都区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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