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96号
关于襄城县瑞祥粉煤灰利用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加气
粉煤灰板材15万立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襄城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原则同意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襄城县姜庄乡大营南村600米处(襄城县国土资源局出具了用地的预审意见、襄城县建设局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占地面积13333.4m2,总投资为2800万元,年产加气粉煤灰板材15万立方,主要原料为粉煤灰、水泥、石灰、石膏、铝粉。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粉煤灰、水泥采用罐车运输,石粉运输车辆应覆盖蓬布;粉煤灰、水泥存放于封闭式料仓(筒仓)中,规范原料堆场,搭建原料棚,堆场周围布设喷淋、洒水装置;破碎机采用袋式除尘器除尘,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要求。锅炉使用6t/h链条锅炉,采用旋风+双碱法脱硫除尘进行脱硫除尘,烟尘经35米高烟囱达标排放,烟尘、SO2排放浓度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二时段Ⅱ类区标准要求,SO2排放总量控制在2.45t/a以内;
(二)项目养护废水经沉淀池收集后全部循环利用,生活污水经沉淀池处理,收集于防渗沉淀池,用于厂区绿化或定期由村民拉走制肥灌溉,不得外排。
(三)对成型机、搅拌机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四)项目产生的残次品、除尘器收集的粉尘返回生产工序回收利用,厂区四周种植高大乔木和低矮灌木,形成绿色屏障以减少扬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襄城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O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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