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196号
关于许昌星达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年产5000台(套)智能停车设备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长葛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郑州青润美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长葛市增福庙乡三号路西段北侧,占地5500平方米,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8万元,建设年产5000台(套)智能停车设备项目,主要生产工艺:下料-机械加工-铆焊-抛丸-电器安装-调试验收。厂区内不得进行喷漆等表面处理等工序。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无工艺废水产生。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其中盥洗水经盥洗水收集池收集用于厂区绿化,粪污入旱厕,定期由附近农民拉走肥田,可实现废水不外排,对周围水环境影响较小。
(二)项目产生废气主要为焊接烟尘、抛丸粉尘和职工餐厅油烟。焊接烟尘通过车间加强通风无组织排放;抛丸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
(三)项目应对锯床、剪板机、钻床、抛丸机等设备噪声源采取基础减震、车间隔音、临北厂界和东厂界处封闭不设置窗户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二类区标准要求。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四)项目产生的金属边角料、袋装收集的金属粉尘等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置。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液压油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许昌市环保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长葛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杨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