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4〕234号许昌全元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年生产60万平方米钢化玻璃、20万平方米夹层玻璃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234

              

关于许昌全元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年生产60万平方米钢化玻璃、20万平方米夹层玻璃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县河街乡贺庄2组,占地面积4.2亩,总投资4000万元,环保投资45.5万元,建设年生产60万平方米钢化玻璃、20万平方米夹层玻璃生产项目,工艺流程:玻璃原片-切割-磨边-清洗-钢化-夹层。该项目属于未批先建,补办环评手续。

    三、项目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磨边喷淋废水和清洗废水,分别经循环水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办公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贮存于暂存池内,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

   (二)项目废气主要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玻璃粉尘和合片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其中合片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排气筒排放;玻璃粉尘经喷淋水沉降至循环水池中。项目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项目设50m的卫生防护距离。

   (三)项目应对切割机、磨边机、风机等设备噪声源采取隔音、减振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2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碎玻璃、玻璃粉末、残次品等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后定期外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废活性炭、废液压油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许昌县环保局负责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杨海涛

 

       

                          2014年10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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