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325号
关于禹州市永发油脂有限公司年生产
植物油5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文殊镇坡西村,项目西邻乡村小路,东侧、南侧、北侧均邻农田,西距坡西村约350m。项目占地2600m2,总投资200万元,工艺技术:购买玉米胚芽、榨油、浸出、销售,年生产植物油5000吨。项目已建成,属补办环评。
三、项目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生产过程中的冷却水要循环使用,应设置250 m3循环水池,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收集于20m3的防渗沉淀池,用于周围农田制肥,综合利用。
(二)项目现有手烧式导热油炉拆除,改建为链条式导热油炉,燃料应使用焦炭等清洁能源,安装旋风除尘器,燃烧废气经处理后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通过不低于25m高度的排气筒排放;项目应加强厂区绿化、车间通风,使蒸溶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等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项目营运期噪声,经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四)项目产生的生产固废应综合利用,充分实现资源化利用;废导热油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要求进行管理,设置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五)项目应拆除精炼设施及配套设备。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许昌市环境监察第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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