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244号
关于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电动汽车智能控制系统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长葛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设项目位于长葛市产业集聚区,占地面积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项目无生产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长葛市清源水净化有限公司进水水质要求后,经污水管网进入长葛市清源水净化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项目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42吨/年、氨氮0.0034吨/年。
(二)项目废气主要为机械加工工段和装配工段的焊接烟气,通过引风系统引至滤筒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通过
(三)项目高噪声设备主要是等离子切割机、磨床、数控自动车床等,应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二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产生的边角料、焊接粉尘等一般固废集中收集后,外售给物资回收公司。生活垃圾集中分类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废电子元件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长葛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杨海涛
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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