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4〕219号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许昌瑞贝卡污水处理厂水环境承载力提升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219

 

关于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许昌瑞贝卡污水处理厂水环境承载力提升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选址位于许昌市瑞贝卡大道与学院南路交叉口东南角(瑞贝卡净化公司厂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建设许昌瑞贝卡污水处理厂水环境承载力提升工程。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营运期间无废水、废气产生,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为0/年。

(二)本项目建成后,许昌瑞贝卡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如下:

1、设计进水水质:将设计进水氨氮浓度提升为43 mg/L,其他进水水质指标不变;

2、出水水质应达到:CODCr30mg/LNH3-H2mg/L,其它指标仍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限值;

3、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化学需氧量1752/年、氨氮116.8/

4、污泥产生量减少一半,即60t/d(21900t/a)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杨海涛

 

 

 

                                  201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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